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


一、目的:

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备注:入库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

(三)符合当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达标线,且不高于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应当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三、资助额度

根据核定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结合当年度申请单位数量和预算规模,以阶梯式形式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单个申请单位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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