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一直大力扶持制造业和软件行业发展,推出了大量实打实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老板财税不清楚具体政策,白白浪费了减税福利。
今天我们整理了制造业和软件行业全部可用优惠,简单好懂,方便大家直接对照享受优惠政策。
软件行业
1. 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优惠
自获利年度起,第 1-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5 年按 25%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实际税率 12.5%)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2. 重点软件企业 "五免十减半" 优惠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1-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6 年起按 10% 税率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4. 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制造业
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 (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5%加计抵减
先进制造业特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3. 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15%加计抵减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工业母机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4.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5.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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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
1. 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28条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实际发生额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00%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3.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升比例)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20%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4.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一次性扣除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6.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7. 高企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